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被告 楊鎬丞
張登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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