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收受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六號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邱永貴
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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