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張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聖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04.04│99.09.06│99.09.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3074號│緝字第869號│緝字第86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豐簡字第716│101年度上訴字第425│101年度上訴字第425││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09│101.04.30│101.04.3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9年度豐簡字第716│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號│3537號│35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06│101.07.11│101.07.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第14446號│字第8406號(編號2│字第8406號(編號2│││(已執畢)│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已發監執行│年6月,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聖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3次│││├────────┼─────────┼─────────┼─────────┤│犯罪日期│99.09.12、99.09.26│││││、99.09.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86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上訴字第425││││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30│││├─┼──────┼─────────┼─────────┼─────────┤││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35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40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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