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