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嘉簡字第648號原告 劉振裕 林娉娟 被告 林莉凡 訴訟代理人 黃宥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