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馬琦鈴

訴訟代理人 劉偵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偉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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