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6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7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9年
6月22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6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