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5號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97,2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7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