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 蔡雅雁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ㄧ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第2目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另本院於裁定前,業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之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務人現與配偶於南投縣埔里鎮地理中心碑、滑草場或廟會及夜市擺攤販售香腸,另有打零工之收入,每月固定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2,150元,上情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更生事件查明屬實,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怢抾酈?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年
之總收入為531,600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504,00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27,600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月清償2,000元,第72期清償248,000元,期間6年,共計清償390,000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15.35%,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侀酈?人名下分別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價值合計346,430元,無其他財產,上情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10月2日國寶全字第10322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0日(104)南壽保單字第C0416號函分別附於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卷及本卷可憑,復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是本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390,000元已高於前開財產價值,是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妎酈?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本
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而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雖較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不足850元,惟前開差額尚非甚鉅,且債務人業已表示將再行撙節支出並商請配偶協助,是應無更生方案顯無履行可能之情事,復查無其他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膳食費4,500元、房租及管理費9,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日常用品費1,000元、勞健保費1,000元,上開支出均係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且未逾一般人生活之程度,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租金管理費瓦斯費收據、電費收據為證,堪認確屬必要生活費用。此外,其另支出長女及次女之扶養費2,000元及1,500元,前開支出已較一般受薪家庭之扶養費用支出為低,堪認係必要扶養費用。是故,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390,000元,已逾清算價值346,430元,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594,800元(計算式:
22,150元Ⅹ72),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1,512,000元(計算式:21,000元Ⅹ72)後之餘額之十分之九為386,307元【計算式:(346,430元+1,594,800元-1,512,000元)Ⅹ9/1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據首揭說明,堪認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如欲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ㄧ: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金額:2,000元;第72期清償金額:248,000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15.35%││5.債務總金額:2,541,305元。││6.清償總金額:390,000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至│第72期分配││││││第71期每│金額││││││期分配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188,008│46.75%│935│115,918│││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022│4.33%│87│10,738│││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45,259│9.65%│193│23,932│││股份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4,679│1.76%│35│4,364│││有限公司│││││├──┼────────┼─────┼────┼────┼─────┤│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355,198│13.98%│280│34,670│││有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97,647│7.78%│155│19,294│││有限公司│││││├──┼────────┼─────┼────┼────┼─────┤│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400,492│15.76%│315│39,084│││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541,305│100%│2,000│248,000│└───────────┴─────┴────┴────┴─────┘附件二:生活限制┌─────────────────────────────┐│1.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2.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動產。│├─────────────────────────────┤│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或因行動不便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或購買保險。│├─────────────────────────────┤│6.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