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

原告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告 汪聖崴

訴訟代理人 汪添進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占用面積及被告占有權源均有若干不明瞭之處,認有再予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31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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