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
原告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告 汪聖崴
訴訟代理人 汪添進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占用面積及被告占有權源均有若干不明瞭之處,認有再予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31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