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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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113年度豐簡聲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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