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已逾期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