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育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17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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