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台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簡美幸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3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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