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95年度執聲典字第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以95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2月20日以95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五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