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471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蕭瀚」?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