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揚原名: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文李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揚因不服本院於101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