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49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雷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啟民 、 陳淑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雷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啟民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