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姜建凱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被   告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泰龍

被   告  夏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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