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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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永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永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10
1年5月3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有期徒刑3月確定。100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