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游馬秋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榮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叁仟叁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