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7歲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91年2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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