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0歲上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於90年5月
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4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