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 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⑴一點八一⑵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⑵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年利率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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