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陳尚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乃至入監服刑後,仍未能深切體悟,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自有接受相當刑罰以教化之必要;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蓋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情;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勉持之生活經濟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勉被告早日戒除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苹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被告陳尚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尚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09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及100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04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09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07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陳尚錡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05月13日15時許,在屏東縣車城鄉保力村某友人之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陳尚錡另涉竊盜案件,於106年05月15日11時許,在屏東縣○○鎮○○路○○號前,為警緝獲,警方於同日12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後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尚錡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36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2260ng/ml),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7/00000000、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確認檢驗係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測,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採尿前120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日
檢察官高永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