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3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清章
杜君政邱秋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杜清章前與告訴人 陳新春 因細故發生口角,竟夥同被告杜君政、邱秋貴,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號前,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前額擦挫傷、右臉血腫及右手背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3人達成和解,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
101年11月26日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