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堂鳥受刑人更生人輔導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庭安 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904號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台灣士林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904號假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58號事件)。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民國101年7月26日101年度上易字第4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判決書在卷(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依上開說明,系爭執行事件並無停止原因;則聲請人仍執前詞,聲請就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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