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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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嚴長壽 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圓山大飯店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嚴長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路○○○巷○○弄○號)為圓山大飯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圓山大飯店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
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伊係圓山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圓山大飯店公司)之股東,
圓山大飯店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8年1月14日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
㈡惟圓山大飯店公司並未於章程指定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決議
選任清算人。而圓山大飯店公司股東原有 辜振甫夏功權周宏濤 、虞為及伊等5人,然辜振甫、夏功權、周宏濤已先後過世,除辜振甫外,夏功權、周宏濤之繼承人迄今無所查悉。且夏功權、周宏濤之出資額各僅為象徵性之新臺幣(下同)10,000元,鮮少繼承之實益;縱或努力探查得知夏功權、周宏濤之全部繼承人,亦難期待彼等均願配合並出任清算人;倘繼承人有數人時,甚應祈請依法互推一人行之,其十分煩擾各該繼承人等,殆可想像。另股東虞為已年逾90,住所不明,似常居國外,且其出資額亦僅10,000元,既不易與其接洽,實際上亦難請其共同進行清算。倘依公司法第79條本文及第80條所定一般原則,以現存股東即伊、虞為及已歿
3名股東之繼承人全體同為清算人,必然事務龐雜,且實際上窒礙難行。
㈢綜上,依圓山大飯店公司之特殊現況,事實上不能依公司法
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而伊身為圓山大飯店公司董事及總經理,為使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爰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派伊為圓山大飯店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經查:
㈠圓山大飯店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98年1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
098370054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法該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
㈡又圓山大飯店公司之章程並未明定清算人之產生方式,有該
公司章程附卷足憑;且依聲請人所述,該公司之股東顯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該公司之股東計有辜振甫、夏功權、周宏濤、虞為及聲請人嚴長壽等5人,此觀卷附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即明,而其中辜振甫、夏功權、周宏濤業已亡故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另查股東虞為自96年8月16日即出境等情,亦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虞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縱其尚健在,亦年事已高而不適合擔任圓山大飯店公司之清算人。從而,本件確有事實上不能依公司法第79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事,應堪認定,為處理圓山大飯店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嚴長壽前為圓山大飯店公司之董事及總經理,對該公司業務應屬熟悉,且其現任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有專業智識能力處理圓山大飯店公司之事務。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嚴長壽為圓山大飯店公司之清算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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