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林繼榮因犯偽造證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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