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劉哲睿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及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及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後又於95年11月25日延長羈押,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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