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由東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由東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由東和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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