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鼎正律師
吳恩篤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25日執行羈押,後又分別於95年11月25日及96年1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各延長羈押1次;茲被告所犯加重強盜之罪,業經本院於96年3月7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在案,故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