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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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檢玲 丙九0執助000二六四字第二七五六0號函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六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