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土造獵槍參把(槍枝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土造獵槍三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獵槍三把(槍枝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經送鑑驗結果,認均係以土造金屬槍管與木質槍身組合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認均具殺傷力等情,已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明確,有該局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四一四三三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是上開土造獵槍三把係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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