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一六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涉竊盜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本院拘提亦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