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被告是否業已給付新臺幣四萬六千八百六十七元之傷病補償費一節,具狀陳報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莊嘉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