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4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甲○○及乙○○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909號),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5號案件審理後,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98年8月10日宣判,此業據本院查核無訛,並有辦案進行簿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98年9月14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