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67,719元(以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之面積9,172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900元,再乘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應有部分計算,再加計桃園縣桃園市○○段285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街8之1號10樓房屋之課稅現值647,100元,即9,172×38,900×100000分之230=820,6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820,619+647,100=1,467,7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