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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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一四九二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