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紘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聞興 被告稼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亞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767,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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