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足參,惟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5,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繳納6,060元,其中550元顯屬溢繳,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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