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8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8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
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係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月10日以「球格陣列封裝構造」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23日以(94)智專三(二)04066字第0942106589
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6月23日經訴字第095061712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