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戊○○
現於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丁○○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己○○上列被告乙○○等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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