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20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
3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認定關於台北醫學院被害人丙○○和乙○○之二次竊盜,伊已將財物歸還失主,並稱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許仕楓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