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民國
原原住桃義務辯護人李宏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96號,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389號、89年度偵字第193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舊法)第
6條第3款之圖利罪嫌。原審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原非無見。惟查被告甲○○於民國93年5月8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見本院卷第119頁)。原審對此未及審理,自有未合。是原審對被告甲○○部分之判決,自難維持,應由本院對此部分撤銷改判。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 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