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告 蔡豐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