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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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22號聲請人 葉凱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吳聰銘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