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再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帳務明細表無法辨識,應重新提出可辨識供參。
二、聲請狀內債權讓與聲明書中載債權金額新台幣962,388元、截至民國95年6月16日止,然帳務明細金額似為新台額923,
347元,起息日為94年10月24日,惟聲請狀金額新台幣962,
388元,起息日為94年9月24日,應釋明是否有誤、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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