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程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涂金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涂金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重新就請款單上各品名物品,與各請款單整理註記以利核對之。承上,並應就聲請狀內本期銷貨總計之。並釋明前期應收之依據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