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債權讓與聲明書中載債權金額新台幣382,744元、截至民國95年6月16日止,帳戶明細資料金額餘額新台幣368,040元、繳息起為94年9月29日,惟聲請狀金額新台額382,744元,起息日為94年9月29日,應釋明是否有誤、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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